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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節過后,又是許多單位勞動合同續簽的時期。勞動合同能否續簽直接影響勞動關系的穩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很關注,近日12351職工熱線接到許多此類咨詢。
市民何某反映,她于2010年4月份入職某食品有限公司,雙方簽訂了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合同到期后,雙方未續簽,何某繼續在公司工作。沒想到,她正想大干一番的時候,去年12月公司突然提出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但沒有出具書面文件,而是口頭通知。何某認為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違法,起訴要求公司支付未續簽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但公司認為雖然雙方的勞動合同到期后因種種原因未及時續簽,可公司仍按時足額向其支付工資,應視為雙方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合同,不應支付雙倍工資及補償金。
為此,東莞人力資源服務中心曹磊律師認為,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雙方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單位不得以沒有勞動合同為由,隨便解雇勞動者。本案中,該公司突然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曹磊解釋說,由于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已經有了一定的工作年限,續簽勞動合同可能會涉及崗位、職位、工資、保險、福利等內容的變化,需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重新進行協商,訂立新的書面勞動合同。若原勞動合同中有部分內容仍適用,也應在新的勞動合同中進行明確約定,便于雙方明確權利義務。
續簽勞動合同還可能涉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問題。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經連續兩次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再次續訂時,除非有法律規定的特定情況,勞動者均可要求用人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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