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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公司收取2%的人力資源勞務派遣管理費,負責開據勞務發票,但實際是不與農民工簽定勞動合同,不支付勞動報酬,不負責農民工的崗前培訓,致使勞務公司缺失農民工勞務服務的過程管理,建筑總承包企業勞務用工管理難,農民工的社會保險無人管、工資無處領、事故多發,生產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出現事故后理賠各方相互推諉,理賠難、理賠少等現象。為此,對建筑行業勞務用工體制應深入研究,理順關系,創新發展。
行政部門安全監管要出社會效益。現有勞務公司不但不能發揮其原有主管部門設想的職能作用,反而增加了建筑企業和農民工的負擔,多繳了2%的人力資源勞務派遣管理費;也不能有效代表農民工權益,想做主又做不了主,農民工反映勞務掛靠屬多余手續;并且缺失對農民工的崗前培訓、資質認定和勞務服務過程管理;勞務派遣程序不規范,質量無保證,人的不安全因素多增加了生產的安全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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